凌永祥 (凌雲飛、凌濤)

凌永祥(1928-),浙江嵊縣人。 依(42)審聲字第1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總統府報務員,1949年其在天津曾被匪俘訓,來臺後考入總統府電臺服務,因與舊識張劍及在香港為匪幫從事工運活動之胞兄,秘密通信均達十餘次,信中語多反動,思想複雜左傾等情。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24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被俘接受匪訓及在信函中書寫反動文字,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總統府報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8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