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火木
- 魏火木 男 1928年出生 福建 平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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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魏火木(1928-),福建平潭人。
依(49)獬平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野戰醫院上等兵,其涉嫌參加叛逃。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60年9月1日開釋。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3月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陳興金、林孝亮、魏八婆等4人均堅決否認參加叛逃,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犯罪,而予諭知無罪等情。則其無罪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49)獬平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野戰醫院上等兵,其涉嫌參加叛逃。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60年9月1日開釋。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3月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陳興金、林孝亮、魏八婆等4人均堅決否認參加叛逃,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犯罪,而予諭知無罪等情。則其無罪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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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野戰醫院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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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