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八婆

魏八婆(1939-),福建平潭人。

依(49)獬平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海上支隊舢舨隊中士副班長,其涉嫌參加叛逃。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1960年9月1日開釋。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3月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陳興金、林孝亮、魏火木等4人均堅決否認參加叛逃,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犯罪,而予諭知無罪等情。則其無罪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海上支隊舢板隊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年10月22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海上支隊舢板隊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年10月2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