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孝亮

林孝亮(1918-2000),福建平潭人。

依(46)判字第013號判決書、(47)覆高昶字第96號判決書及(49)獬平字第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海上支隊舢板隊下士調支隊部服務。其否認參與丁祥善等之叛逃,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犯罪,罪嫌不足,應諭知無罪。1957年10月10日被羈押。1957年經反共救國第二總隊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共同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9年經國防部覆判原判決撤銷,發交陸軍總司令部更為審理。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更審判決無罪。1960年9月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5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8月經第4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等4人否認參加叛逃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犯罪,認為罪嫌不足,均應諭知無罪,故其因涉預備投降叛徒案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部分,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海上支隊舢板隊下士調支隊部服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年10月2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