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南陔
- 王南陔 男 1925年出生 湖南 桃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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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南陔(1925-),湖南桃源人。
依(54)永審字第0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二九六五部隊第八連上士班長,其與同連上士文書夏定良、中士副班長任金根係屬深誼同事,夏定良曾與其商議,擬在春暖時間即行叛逃,後誤會連長對其態度冷漠,復為匪岸喊話所惑,因而逃念益堅,但思其計得逞,究難隱瞞該連中士副班長任金根,復與之商討叛逃獲任君首肯,且共同策劃叛逃路線,分別著手準備漂浮工具,其從碉堡床上取來木板2塊,並另購鐵絲1束以備綑紮叛逃工具之用等情。1965年2月12日被羈押。1965年經陸軍二九六四部隊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投降叛徒,係以其之自白及獲案之木板2塊及鐵絲1束為據。惟其並無任何具體積極行為,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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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二九六五部隊第八連上士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永審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預備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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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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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