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定良

夏定良(1926-1981),浙江定海人。 依(54)永審字第00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二九六五部隊第八連上士文書,其來臺後仍不時經由香港親友與匪區家屬通信,間接獲乃妻錢梅花從匪區定海來函,獲悉家中生活艱苦,乏人照顧情形發生影響,反共意志動搖,加以戌守第一線受匪偽喊話及傳單所誘,乃生叛逃之念,與王南陔商討叛逃,擬在春暖時間即行叛逃。1965年2月12日被羈押。1965年經陸軍二九六四部隊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陰謀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971年2月1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6月經第5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開釋證明書存根欄記載,其因叛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年等情。惟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均無資料可稽,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二九六五部隊第八連上士文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永審字第0025號
    • 判決主文: 陰謀投降叛徒、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