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信

王信(1922-1979),湖南寧鄉人。 依(50)鏡棠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第二處中校附員,其曾至匪駐渝辦事處洽求前往陝西匪區未果,後經潘宗信介識潛伏匪諜易某,長沙陷匪後即與長沙市公安局科長鞏華取得聯繫,將情報學校學員名冊兩份交與鞏,之後協助匪幹捕扣國防部前第二處工作人員文彰,並參與偵訊。又經杜家濬介識陳雅韶(又名為陳舜琴),陳以其思想「前進」,介赴天津與匪幹騰高及副部長馬某洽談來臺為匪擔任蒐集情報工作,約定密寫聯絡方法。抵香港領到工作費美金100元,抵臺後將陳雅韶交其帶臺投寄函件五封寄發,並藉機向親友盛道匪方優點,為匪作機會宣傳。1959年10月4日被羈押。1960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1年經國防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其家屬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6月經第3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11月經第4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志自白及共同被告陳貽榖、曾恕衡、潘宗禮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辯稱,其在大陸陷匪前遭受誘騙加入抗日大學,繼則被脅迫前來臺灣,均非出於自由之意志,且其縱有交付情報學校學員名冊及為匪蒐集情報等情事,亦均係發生於來臺之前,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第二處中校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鏡棠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