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宗禮

潘宗禮(1924-),湖南長沙人。 依(49)鏡棠字第37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為王信之妻,對其夫啣匪命來臺為匪工作情形早已稔悉,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60年8月12日被羈押。1960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4年。1963年9月7日假釋。 其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其配偶王信(又名為希伯)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供稱及共同被告潘華國、王前郁及王信等之供述為據。惟其供稱「王前郁說,聽她們王家的人說,希伯是來臺灣做工作的」等語,應屬傳聞證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鏡棠字第3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