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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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華國(1906-1998),湖南南縣人。 依(49)鏡棠字第37號、(49)覆高(浚)字第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聯合作戰研究督察委員會少將委員,其來臺前途經長沙時,聽聞其堂兄王希尚之妻談及王信來臺可能為匪工作,抵臺後曾將情告知其夫潘庸箴,亦曾向王前郁談及王信為匪工作情事,潘華國在場親聽,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59年10月20日被羈押。1960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3年12月4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5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潘華國明知王信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潘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潘庸箴等之供述為據,惟潘君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而同案被告潘庸箴等之供述,亦僅係個人之臆斷或轉述,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聯合作戰研究督察委員會少將委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鏡棠字第3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