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華國
- 潘華國 男 1906年出生 1998年卒 湖南 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華國(1906-1998),湖南南縣人。
依(49)鏡棠字第37號、(49)覆高(浚)字第6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聯合作戰研究督察委員會少將委員,其來臺前途經長沙時,聽聞其堂兄王希尚之妻談及王信來臺可能為匪工作,抵臺後曾將情告知其夫潘庸箴,亦曾向王前郁談及王信為匪工作情事,潘華國在場親聽,不向政府告密檢舉。1959年10月20日被羈押。1960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3年12月4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5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8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王信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潘庸箴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而同案被告潘庸箴等之供述,亦僅係個人之臆斷或轉述,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聯合作戰研究督察委員會少將委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鏡棠字第3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