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繁

王阿繁(1930-1976),臺灣桃園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員樹林國民學校教員,其涉嫌參加「蓬萊民族解放鬥爭青年同盟」組織,復與邱致明謀議,俟政府反攻大陸時,發動叛亂等情。1964年3月16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參加叛亂之組織免刑。1969年3月15日刑期結束,3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述,其與另案被告邱致明之言談內容,並未敘及叛亂時間及方式,不足以認定為陰謀叛亂,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樹林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參加叛亂之組織免刑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