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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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002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劉開奇(1916-),福建惠安人。00024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月2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61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政府人事處簡任七級專門委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判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42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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