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明

張天明(1917-),福建惠安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雙園鐵路運輸行經理,其涉嫌叛亂。1976年12月23日進入臺灣臺北看守所。1977年2月14日出所交調查處。1977年5月24日約談交保候處。 其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張天明叛亂一案,因被告供述坦誠具有悔意,檢舉在臺匪黨分子十餘人,其中劉開奇乙案且因而破獲,經報准國家安全局同意暫行交保」等情,張君涉嫌叛亂經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羈押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至於張君於1976年12月23日起至1977年2月14日止,經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羈押部分,因屬檢察官之羈押,非屬治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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