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天明

張天明(1917-),福建惠安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雙園鐵路運輸行經理,其涉嫌叛亂。1976年12月23日進入臺灣臺北看守所。1977年2月14日出所交調查處。1977年5月24日約談交保候處。

其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涉叛亂案,因其供述坦誠具有悔意,檢舉在臺匪黨分子十餘人,其中劉開奇乙案且因而破獲,經報准國家安全局同意暫行交保等情。其涉嫌叛亂經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羈押限制人身自由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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