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番仔 (陳蕃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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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番仔,福建連江人。

依(46)覆高(一)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漁民,其與林永瑞參加匪海防工作組,經過填表宣誓手續並受該組匪幹林某訓練,以出海捕魚為掩護從事海上諜報工作,曾先後4次將所採得我軍艦數量、大小等向該組報告,並再次接受訓練,獲悉通信聯絡方法後,奉匪命偽裝來歸漁民至竿島,準備深入列島刺探我方炮位暨兵力部署情形及宣揚匪方5項保證,又先後爭取其親屬陳邦亞、邱和俊幫忙搜集有關軍事情報及海上與匪交通聯絡,但均為陳、邱兩人拒絕。1957年經馬祖守備區指揮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5款「連續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祕密」判處死刑,《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應執行死刑。1957年經國防部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決議不予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1月經第4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6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10月經第4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改判邱番仔填表宣誓加入叛亂組織後,復從事於間諜工作,則一貫之叛亂犯行顯已達於著手實行顛覆政府之程度等情,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邦亞之供述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覆高(一)字第28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邱番仔部分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連續為叛徒刺探搜集關於軍事上秘密,參加叛亂之組織,原判決關於邱番仔部分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原判決關於邱番仔部分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