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邦亞
- 陳邦亞 男 1915年出生 1982年卒 福建省 連江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邦亞(1915-1982),福建連江人。
依(46)明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向陳邦亞告知其係匪派遣來馬從事間諜活動,並囑託代為協助調查本島兵力等情,其未告密檢舉。1956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7年經馬祖守備區指揮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1956年12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邱番仔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供述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6)明字第00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向陳邦亞告知其係匪派遣來馬從事間諜活動,並囑託代為協助調查本島兵力等情,其未告密檢舉。1956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7年經馬祖守備區指揮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1956年12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邱番仔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供述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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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明字第002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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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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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