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正風

賓正風(1925-),湖南衡山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案發時為公路局保養場場長,其涉嫌叛亂案。1975年7月3日被約談。1975年7月5日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羈押。1975年9月11日補辦自首。1976年1月21日開釋。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賓正風因涉嫌叛亂遭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約談、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將賓君發交調查局處理而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至其經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移送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羈押部分,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之羈押,非屬治安或軍事機關之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故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