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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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宏臣(1919-),山東萊陽人。 依(54)警審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公路局橫貫公路大雨林站站工,其在山東萊陽縣國民兵團任少尉副官時,受朱毛匪幫萊陽縣北海軍區通訊員姚天福之唆使,煽惑該團一張姓書記及號兵梁有仁投匪,被該團查覺,將該張姓書記扣押,其聞悉,即攜帶手槍1枝,偕其弟即前國軍整編第十二師電臺練習生邱王洪潛往匪幫竊據地區,當受萊陽縣北海軍區聯絡處主任王秉南、即墨縣長劉東岱、區長姜誠之接待,並即派其充匪聯絡員,擔任瓦解國軍工作。其曾陣前喊話,勸誘國軍投匪,復經姜誠之介紹正式參加匪黨,並在鋸齒一帶參加鬥爭大會,又受王秉南派往靑島市煽惑中國國民黨靑島市黨部委員邱瑞荃投匪,為邱瑞荃拒絕。1965年2月14日被羈押。196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7年2月13日刑期結束,2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之自白與證人葛子明、邱丕洪供述相符部分,無法證明其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 行之階段,其他部分僅有其偵查中之自白,並無其他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橫貫公路大雨林站站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警審特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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