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丕洪
- 邱丕洪 男 1927年出生 1965年卒 山東省 萊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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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第1軍團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丕洪(1927-1965),山東萊陽人。
依(54)警審特字第11號判決書、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函文,案發時為陸軍第五十七師砲兵指揮部少校通信官,其任國軍整編第十二師電臺練習生時,受其兄邱宏臣邀同投匪,並接受匪訓,在邱家鮑村充教員等情。1965年9月2日於偵辦期間逝世。
其家屬於2004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月經第4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人事署檢附邱君之兵籍資料、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政治作戰部函覆之資料及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警審特字第11號邱宏臣判決書之記載,其確曾因涉匪嫌而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要件,予以補償。
依(54)警審特字第11號判決書、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函文,案發時為陸軍第五十七師砲兵指揮部少校通信官,其任國軍整編第十二師電臺練習生時,受其兄邱宏臣邀同投匪,並接受匪訓,在邱家鮑村充教員等情。1965年9月2日於偵辦期間逝世。
其家屬於2004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6年1月經第4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人事署檢附邱君之兵籍資料、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政治作戰部函覆之資料及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4)警審特字第11號邱宏臣判決書之記載,其確曾因涉匪嫌而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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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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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