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耀城
- 林耀城 男 1929年出生 1973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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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耀城(1929-1973),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糖廠工員,其接受莊朝鐘交貼匪傳單,未依照張貼,又經莊君勸誘加入匪幫,勸寫自傳,亦未寫交。1953年5月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5月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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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糖廠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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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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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