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耀城

林耀城(1929-1973),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糖廠工員,其接受莊朝鐘交貼匪傳單,未依照張貼,又經莊君勸誘加入匪幫,勸寫自傳,亦未寫交。1953年5月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5月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糖廠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