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實

林實(1942-1998),臺灣臺北人。 依(56)凜審字第253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海軍天竺軍艦一等兵電機,其在臺北市自來水廠辦公室內,當眾公然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涉有叛亂嫌疑。1967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6月。1967年9月21日交付感化。1968年3月2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8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5月經第6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當眾公然為有利於叛徒之荒謬言論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