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禎祥
- 石禎祥 男 1936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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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石禎祥(1936-2000),臺灣彰化人。
依(47)審特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員林鎮公所辦事員,其曾書寫「解放實中」、「解放臺灣」、「人民政府萬歲」、「人民政府萬萬歲」等文字之明信片5張,並投郵,寄予員林實驗中學教務處、總務處、校長楊展雲暨省立員林中學校長,而後又在員林三葉戲院女廁所壁上,以自行車鑰匙,刻劃「解放臺灣」4字等情。1958年2月26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62年2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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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員林鎮公所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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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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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