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禎祥

石禎祥(1936-2000),臺灣彰化人。 依(47)審特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員林鎮公所辦事員,其曾書寫「解放實中」、「解放臺灣」、「人民政府萬歲」、「人民政府萬萬歲」等文字之明信片5張,並投郵,寄予員林實驗中學教務處、總務處、校長楊展雲暨省立員林中學校長,而後又在員林三葉戲院女廁所壁上,以自行車鑰匙,刻劃「解放臺灣」4字等情。1958年2月26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62年2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員林鎮公所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2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