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贊育

黃贊育(1927-),臺灣臺北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案發時為印刷技工,其供稱曾為共產黨印刷標語等情。1976年5月3日、5月4日、5月5日連續被約談。1976年5月6日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羈押。1976年6月21日保釋。 其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記載,其係因涉嫌叛亂經前司法行政部臺灣省調查處(以下簡稱調查處)連續約談後,解送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羈押偵查,並由該處准由調查處派員在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內繼續偵訊,後再交由調查處辦理保釋。則其於調查處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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