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新照

林新照(1921-),臺灣花蓮人。 依(55)警審初特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草擬「臺灣共和國獨立革命辦法」,主張組織軍隊,以暴力推翻政府,成立臺灣共和國臨時聯合政府,並在該辦法內釐定革命進行表,送陳賢德修改,陳閱後甚表贊同,未加修改,僅囑其將語氣加重。應其所請,將公有鋼板、鐵筆借予使用,並贈臘紙,便其繕印。其將所謂「革命辦法」印就23份,並以「臺灣獨立革命團」之名義,分函郵寄臺灣全省縣市長,煽惑各縣市長進行叛亂。後刻「臺灣共和國獨立革命團之印」,及化名「日洪」木質印章各乙顆。復以化名「陳日洪」名義,函邀各縣市長至臺中霧峰臺灣省議會召開第1次「國民大會」,再以「臺灣獨立革命團」名義,印製「革命辦法修正案」,並附「革命進行表」23份,寄各縣市長。又以「陳日洪」名義,函請彰化縣長呂世明擔任「革命聯絡中心負責人」,因各方毫無反應,故將「革命辦法」加以修正,並函邀臺灣省議員李秋遠,前往花蓮瑞穗溫泉旅社晤面,共商革命大計未果。1965年12月25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5年7月1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依判決事實理由觀之,其草擬及散佈「臺灣共和國獨立革命辦法」之行為,係為其個人言論之表述,尚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年7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