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賢德

陳賢德(1934-),臺灣花蓮人。 依(55)警審初特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縣立富里中學代用教員,林新照因不滿現實,在其花蓮縣瑞穗中學鄰近住宅內,草擬「臺灣共和國獨立革命辦法」,主張組織軍隊,以暴力推翻政府,成立臺灣共和國臨時聯合政府,並在該辦法內釐訂革命進行表,送其修改,其閱後甚表贊同,未加修改,僅囑其將語氣加重,應林新照所請,將公有鋼板、鐵筆借予使用,並贈蠟紙,便其繕印。1965年12月7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0年12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及共同被告林新照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曾贊同林新照所擬「臺灣共和國獨立革命辦法」,鋼板、鐵筆係乃弟借予林新照使用,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縣立富里中學代用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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