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鴻濱

  • 張鴻濱 1940年出生 臺灣 南投人
  • 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鴻濱(1940-),臺灣南投人。 依(56)判字第0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步兵第二中心一營二連少尉幹事,其曾看其舅父林新照撰寫油印之〈臺灣共和國獨立革命辦法〉,再三勸告林新照不可做,但密不檢舉。1966年7月5日被羈押。1966年經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68年1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林新照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林新照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林新照所草擬之〈臺灣共和國獨立革命辦法〉,係為其個人言論之發表,難認其明知林新照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步兵第二中心一營二連少尉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判字第02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