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新傳

林新傳(1948-),臺灣苗栗人。 依(60)裁化字第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石油公司電子儀器工,其因閱讀匪書,思想傾匪,在自宅向蔡正豐發表「共匪的科學發達,現在已有原子彈,可自製飛彈、飛機,人民生活比較好」等語。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1年4月5日交付感化。1974年4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在自宅向蔡正豐發表「共匪的科學發達,現在已有原子彈」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石油公司電子儀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裁化字第9號、(60)遵威字第240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5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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