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材
- 林國材 男 1908年出生 福建 惠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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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國材(1908-),福建惠安人。
依(50)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1933年其經鄭國良吸收參加匪幫組織,由惠安縣書記老黃領導。1958年12月26日被羈押。1959年9月1日釋回,11月14日再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4年3月11日刑期結束,3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被判參加叛亂組織罪,唯一之證據為證人曾夢參之供證,但其自始至終堅決否認有參加匪幫組織,而證人之供證是否與事實相符,原判決並未調查其他證據以資補強,則僅憑該證人證言據以論罪,證據顯有瑕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0)警審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1933年其經鄭國良吸收參加匪幫組織,由惠安縣書記老黃領導。1958年12月26日被羈押。1959年9月1日釋回,11月14日再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4年3月11日刑期結束,3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被判參加叛亂組織罪,唯一之證據為證人曾夢參之供證,但其自始至終堅決否認有參加匪幫組織,而證人之供證是否與事實相符,原判決並未調查其他證據以資補強,則僅憑該證人證言據以論罪,證據顯有瑕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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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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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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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