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田

  • 林家田 1950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41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家田(1950-),又名為林坤煌,臺灣嘉義人。第一案:依(68)諫裁字第6號裁定書、(70)覆普度序字第1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外務員,林家田在車上向潘巨國、李善文等人公開發表「大陸匪區的經濟繁榮,物價很低,人民公社都是幾十層大樓,看彩色電視機,人民很自由,軍隊裝備精良」等利匪言論。1979年2月19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0年3月4日保外就醫。1980年10月21日續予感訓。第二案:依(70)障判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醫院助理,林家田在民雄鄉中樂村之皮鞋店中,對店東何秋爐、林美玉及顧客等散佈準備推翻國民黨政府之謠言。198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6條「散佈謠言,足以妨害治安,動搖人心」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2年2月28日感化中脫逃,10月11日被捕。1983年4月10日妨害風化罪有期徒刑7月執行完畢。1983年9月10日妨害風化罪有期徒刑3月執行完畢。1984年6月24日感化3年刑期結束。1987年因符合減刑條件提前於12月23日刑滿。12月24日執行行賄罪有期徒刑1年6月。1988年因減刑及縮刑提前至8月31日刑滿。04413申請案於1999年10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6月7日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林家田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因林君於火車上向多數人公開發表大陸匪區的經濟繁榮,物價很低人民公社都是幾十層大樓,看彩色電視機,人民很自由,軍隊裝備精良等言論,而予以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家田散布謠言,足以妨害治安,動搖人心,係以證人何秋爐、林美玉等人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偵、審中均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外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裁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2月9日(期間含保外就醫及另案刑期)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醫院助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0年
    •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足以妨害治安,搖動人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