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冶

陶冶(1925-),陝西南鄭人。 依海軍總司令部書函檢送查證「曾海萍等二九九員受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補充資料、海軍總司令部(40)巳魚(毅人)字第46號人事命令,其原任第十七號砲艇通信官,1951年6月1日調反共先鋒營第三期受訓。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其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海軍總司令部書函檢送該部查證「曾海萍等299員受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補充資料,及海軍總司令部(40)巳魚(毅人)字第46號人事命令記載內容,應認符合補價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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