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清

林明清(1933-1993),福建金門人。 依(64)諫判字第4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督教香港神的教會事務員,其由家鄉金門前往北婆羅汶萊謀生,受林加桂之蠱惑而思想傾匪,轉道香港進入匪區,先在廣州石牌華僑招待所接受為期一月之思想訓練,續經匪分發至海南島華僑農場突擊隊工作,後因病離開匪區。1974年9月26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81年5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張鈞安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基督教香港神的教會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4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8月、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