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鈞

張鈞(1929-),江蘇泗陽人。 依其兵籍表,其原任海軍第一警衛營第二連上等兵。1951年10月1日於海軍反共先鋒營受訓。1952年7月1日結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海軍先鋒營事件,復查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人員,且依「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記載,其係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上兵,開結訓日期為自1951年10月1日起至1952年7月1日離職止,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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