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

林明(1931-1984),廣東汕頭人。 依(43)審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福建省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一九五零部隊勞役犯,其與梁真忠、羅會財均為該部隊勞役犯,梁真忠原係叛徒,復與匪東北情報局脫節,嗣與匪幫東區滲透之匪幹連絡,即繼續從事叛亂,開始吸收羅會財、林明等,分派任務待機暴動。1954年經福建省反共救國軍閩北地區司令部|福建省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 其家屬於201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0月經第7屆第1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明明知梁真忠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林君供認「因不敢臆斷該梁真忠所述犯意是否真實,故未及時告密」及共同被告羅會財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梁真忠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福建省反共救國軍閩北地區司令部砲兵隊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字第00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