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忠

陳清忠(1941-1974),臺灣高雄人。 依(60)初特字第32號判決書、反共自覺表白書,案發時為旗山鎮溪州國民小學教員,其涉郭清淵叛亂案。1970年10月12日被羈押。1970年12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71年2月18日60年度初特字第32號判決書記載:「(事實)郭清淵因任教多年,…與同事『陳清忠』…在辦公室共謀乘國際局勢…。(理由)…核與參與共謀之柯鴻柏『陳清忠』、李金養等在本部偵查中…。」及申請人提供資料「高雄縣政府1970年10月12日(59)(10)(12)府人乙字第90120號令:陳清忠查該員因案羈押應予停職」、「高雄縣政府1970年12月31日(59)(10)(31)府人乙字第113729號令:陳清忠據報該員因案偵結開釋應予復職希知照」以觀,陳君係因涉叛亂案遭羈押後開釋,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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