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廷彥

周廷彥(1919-),福建龍溪人。 依(46)審特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僑裕行經理,其與匪黨陳靜伯為同鄉,留居香港時與陳時相往來,明知陳為共匪分子。來臺後受陳轉託高青山之囑,先後三次墊付匪諜郭梅彰金錢共計港幣六百元。1957年2月21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偽造文書部分公訴不受理,移送臺北地方法院。1965年11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其與匪徒陳靜伯往來及共同生活,思想偏頗,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僑裕行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共計3年4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