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淑濤
- 姚淑濤 女 1923年出生 福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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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淑濤(1923-),女,福建人,1957年因案被羈押時34歲,父母兄弟僑居南洋。
姚淑濤因夫婿周廷彥而被牽連涉案。周廷彥與人在香港的「共匪」陳靜伯為福建龍溪同鄉,周於1951年留居香港時曾與陳同住、共同經營單幫生意。警總稱陳靜伯指使前三民主義青年團工作人員郭梅影來臺為「匪」工作,周廷彥於1955~1956年間前後來臺三次,受陳靜伯之託將港幣六百元款項暫墊給郭梅影; 而姚淑濤則以「涉嫌通匪、思想有受感染之虞」之嫌,兩人同在1957年2月21日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聲請交付感化之因執行羈押。
姚淑濤在1957年12月25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無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思想傾匪之故而駁回聲請,此駁回裁定即等同於無罪判決,於1958年1月14日被釋放。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認為周廷彥雖不知郭梅影的身分,難謂有叛亂犯意,但周明知陳靜伯為「共匪」,卻仍與其一同生活、工作,於1962年判處交付感化三年。 姚曾對此一判決提出覆判聲請,指出郭梅影因向周借款不成而誣賴周與匪諜往來,才使得周身陷囹圄,但此聲請在1962年8月15日被國防部普通覆判庭駁回。
後姚淑濤本人聲請冤獄賠償,於1997年4月24日獲得臺北地方法院認定,從1957年2月21日被押起至1958年1月14日獲釋為止,期間總計受違法羈押共328日,應依照《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與《冤獄賠償法》予以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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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