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任

王任(1926-),浙江長興人。 依(39)安潔字第26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工學院電機系學生,其素常不滿政府,故意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於首都淪陷杭滬告警之際,竟致函其表弟吳志一,勸令返還崑山原籍,加入匪黨工作,並自稱京滬「解放」後亦將從福建回返參加農村工作。1949年5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5月27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僅以獲案之信函為據。惟該信函內容僅係勸令其表弟吳志一「返還崑山原籍,加入匪黨工作,並自稱京滬『解放』後,亦將從福建回返參加農村工作」等語,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係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659號
    • 判決主文: 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