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紹溪

杜紹溪(1940-),廣東普寧人。 依(72)障判字第0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數度前往匪區,與匪以互惠互利為基礎,商談可變電容器加工之事及價購匪產之磁棒天線、真空管,企圖支持匪之建設行動。之後以香港銘興貿易行董事長身分,前往河南省與匪安陽市工業局長皇甫嘉等人,簽署「河南安陽會談紀要」,供給電子設備、資料等,協助匪設廠,完成四化建設。其來臺後將「河南安陽會談紀要」告知張榮一,並共同決議以技術、機器助匪建廠。而後又在上海與匪安陽電子管廠廠長周子鄭等有關人員,再簽署「上海會談紀要」等情。1982年7月12日被羈押。198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2項「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5年10月28日假釋。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而予交付感化,係以其及共同被告張榮一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等於審理中均否認,並抗辯其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且其與安陽電子管廠簽署會商紀要,僅止於商議價購電子零組件之階段,應僅屬單純之商業貿易行為,難認渠等有資匪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障判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3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