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榮一

張榮一(1943-),臺灣臺北人。 依(72)障判字第0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聽杜紹溪告知到匪區發展之景況,表示首肯,雙方決議以技術、機器助匪建廠等情。1982年7月26日被羈押。198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83年3月16日交付感化。1983年9月24日保外就醫。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感化教育處分免予執行。 其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共同為叛徒供給資產未遂,而予交付感化,係以其及共同被告杜紹溪在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等於審理中均否認,並抗辯其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杜君與安陽電子管廠簽署會商紀要,商議價購電子零組件,僅止於單純之貿易行為,難認其等有資匪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2年
    • 裁判書字號: (72)障判字第0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6月,交付感化6月6日保外就醫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