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友

  • 李德友 1919年出生 河南 安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德友(1919-),河南安陽人。 依(60)初特字第5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警備第三總隊直三中隊上士,其先後在小吃館及該中隊寢室高呼「毛澤東萬歲」反動口號。1970年10月24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4年4月23日刑期結束,4月24日開釋。 其於2007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高喊「毛澤東萬歲」等言論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警備第三總隊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53號、(60)遵威字第260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