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廣

李廣(1924-2003),江蘇阜寧人。 依(64)諫裁字第2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大西洋輪船公司大菩提輪船員,其曾隨船駛抵荷蘭,寄信給在大陸之胞兄李德樓,信中稱「祖國農工商業進步強大,人民生活日漸提高,這是世界各國不敢輕視的,我們都在暗中興奮。」等反動文字。1975年6月27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5年11月17日交付感化。1978年10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 其於申請補償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6年4月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在信中書寫嚮往及頌揚共匪之文字,雖未為多數人所共見,但其思想傾匪灼然可見,應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船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裁字第002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