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爐

李福爐(1922-1963),臺灣南投人。 依(41)安潔字第14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裡鄉公所村里辦公處幹事,其與劉占顯、劉占睿等相識,於劉占睿被捕後,因有私藏槍枝嫌疑,為憲兵司令部偵悉補解到部。1951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8月7日交付感化。1955年12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匪諜劉占睿來往,耳濡目染,其思想難免受其毒害,而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水里鄉公所村里辦公處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43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