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生
- 李福生 男 1905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屏東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佳冬派出所、屏東縣東港分局、屏東縣警察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福生(1905-2000),臺灣屏東人。
依臺灣省警務處相關函稿、屏東縣警察局交保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參加李丁福組織,蕭秀江由李丁福吸收加入匪黨,並受理匪指示,以賭博為名,先後吸收其等7名。1952年1月5日被偵訊。1952年3月21日交保察看。
其家屬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警務處相關函稿記載,其係因涉有參加匪黨組織嫌疑被捕,之後查無犯罪實證而獲交保開釋,就其交保開釋前受之羈押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
依臺灣省警務處相關函稿、屏東縣警察局交保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參加李丁福組織,蕭秀江由李丁福吸收加入匪黨,並受理匪指示,以賭博為名,先後吸收其等7名。1952年1月5日被偵訊。1952年3月21日交保察看。
其家屬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警務處相關函稿記載,其係因涉有參加匪黨組織嫌疑被捕,之後查無犯罪實證而獲交保開釋,就其交保開釋前受之羈押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補償。
-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鹽業公司工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6年
- 裁判書字號: (36)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預謀以暴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16日
-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551號
- 判決主文: 戴照輝、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均不付軍法審判。,戴照輝、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均不付軍法審判。,戴照輝、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均不付軍法審判。,戴照輝、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均不付軍法審判。,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戴照輝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