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瑞枝
- 姚瑞枝 女 1924年出生 廣東 朝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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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瑞枝(1924-),女, 廣東省朝陽縣人,上海國立復旦大學史地學系畢業,被捕時年26歲, 任職台北縣立新莊中學專任教師。
姚瑞枝於上海復旦大學畢業後,1948年八月從上海到台灣,分別被介紹到彰化商職(今國立彰化高商)與台中縣竹山中學(今國立竹山高級中學)任教。竹山中學任教期間,以「不明原因」被解聘。隨後其兄自香港來信告知台灣時局不好,準備離台到泰國,但在欲離台出境時,在基隆港被檢查扣押約半個月,以致於無法離台。保釋後,被介紹到台北縣立新莊中學(今新北市立新莊國民中學)任專任教師。 不久之後,以「新莊中學教員期間言行偏激、日記書寫詆毀不妥文章」, 於1950年3月15日遭調查局傳訊後,以涉嫌匪諜案拘押,同年8月29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
1950年8月15日,姚瑞枝在調查局偵訊的「姚瑞枝談話筆錄」中,調查局檢查姚的日記等,認為姚「承認思想左傾」、有「反動」等言論,」姚瑞枝回答:「我承認思想偏激,看法錯誤,但絕對沒有共產黨的組織關係。」 但是調查局仍以姚瑞枝的思想受顧傳和等共諜影響,依法將姚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 保安司令部以「言論偏激,對政府有不滿之批評」為由,在1950年9月14日簽准交綠島新生總隊感訓,28日移送綠島,至1951年7月31日始獲釋。 姚瑞枝因涉犯匪諜罪嫌,一直到送交新生總隊執行感訓處分到開釋的過程,並未載明執行的法律依據,也未經任何軍事審判機關或法院的審判程序,僅憑行政簽准方式,遽將姚瑞枝交付感訓,顯屬非依法定程序之拘禁。
姚瑞枝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國家賠償,以戒嚴時期涉入上述匪諜案件,經治安機關逮捕送軍法機關處理前後共受羈押98日(即自1950年6月22日起,迄同年9月27日止),以及未經法定程序遭執行感訓處分期間(即自1950年9月28日起,迄1951年7月31日止)共計307日,合計違法羈押、執行達405日。2002年1月4日該法院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477號解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上情及受羈押期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90年度賠字第149號,准予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劉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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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