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濤
- 李英濤 男 1930年出生 河北 寧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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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英濤(1930-),河北寧津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與他人謀議殺害總統、副總統、蔣副部長,並與胡學古研商細節問題,又與胡學古等人商擬遺書,內容包括主張釋放政治犯,頒布大赦令赦免囚犯,及捏造總統與蔣副部長罪狀,並擬於行刺成功後公布,藉以鼓動群眾響應暴動等情。1962年12月31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2年12月30日刑期結束。1973年9月7日開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胡學古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與胡學古謀議所謂除三害計劃,且胡君等人主張釋放政治犯、頒布大赦令等情,亦僅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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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交付感化2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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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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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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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