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學古
- 胡學古 男 1928年出生 湖南 華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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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胡學古(1928-),湖南華容人。
依(53)警審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立第一中學教員,李英濤因不滿政府,與╳╳╳謀議殺害總統、副總統、蔣副部長,以達其顛覆政府之目的。計劃由李英濤執行,細節問題則由其與李君研商,商談後決定先行刺殺蔣副部長,屆時由╳╳╳派學生掩護,控制現場,佔領電台。其與李英濤等人商擬遺書,內容包括主張釋放政治犯,頒布大赦令赦免囚犯、捏造總統與蔣副部長罪狀,且於行刺完成後公布,藉以鼓動群眾響應暴動。1963年4月4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0年7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在保安處及偵查中之自白,惟其於審理中否認與同案被告李英濤謀議所謂除三害計劃,且其等人主張釋放政治犯、頒布大赦令等情,亦僅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因此難認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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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第一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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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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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