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蕃

李美蕃(1924-),福建長樂人。 依維坤判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市空軍第三飛機製造廠設計課機佐三級繪圖員,其加入中國共產黨,與同黨石叔陵及交通部臺灣郵電管理局苑裡機務站站長吳福祥秘密聯絡,並利用該站為通訊機關,先後由石叔陵從上海將各種雜誌及中國共產黨首腦部重要宣傳品《方向》一冊,夾在普通刊物《觀察》雜誌內,寄給吳福祥,再秘密轉寄其。1948年2月18日被羈押。1949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刑法》第100條第1項「參加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為目的之團體」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2年2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認定其參加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為目的之團體,係依共同被告吳福祥之供述轉寄宣傳品為唯一依據。惟其與吳福祥於偵審中均否認有參加匪黨籍破壞國體之行為,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其有參加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為目的之團體之情事,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3飛機製造廠設計科3機佐3級繪圖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維坤判字1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為目的之團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