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乘 (李百盛)
- 李柏乘 (李百盛) 男 1908年出生 1985年卒 福建 南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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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檢察署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柏乘(1908-1985),又名李百盛, 男,福建南安人。1930年自廈門大學教育學院修業, 曾任職廈門大學實驗小學教務長、 南安縣立紫陽中心校長、 廈門羣惠學校教導主任、 南安縣立初級中學國文歷史教員、 南安縣私立南星初級中學分校主任及國文歷史教員、 同安縣立初級中學事務主任兼國文教員。
1947年8月從廈門來到臺灣, 1947年至1968年間,先後任職臺灣省立臺南師範附小校長、 省立臺南農業職業學校文史教員、 臺南縣立北門中學文史教員、 臺南縣立北門初級農業職業學校文史教員。 1968年,臺南縣立北門初級農業職業學校改制為省立北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李柏乘擔任教務處設備組長。 1970年11月李柏乘因「涉嫌叛亂罪」遭軍事機關逮捕。 羈押期間於1971年2月1日,向學校申請退休。
1972年3月間,李柏乘65歲時,經調查局「偵破」案件,之後移送軍法審理,被羈押於國防部北部軍事法院檢察署看守所。 6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覆判庭作出61年度初特字第65號(61年秤理字第4007號)判決確定。 判決書中指出李柏乘在1942、1943年間在福建南安紫陽小學校長任內參加「共產匪黨」,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表白,直到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獲」,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檢察官「偵察」,提起「公訴」。 認為李柏乘「參加叛亂之組織」,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12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二項判決, 判處李柏乘「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 7月24日,李柏乘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覆判庭判決結果聲請覆判, 指出判決用法失當,且法庭參照證人林長仁之「證言」與事實不符, 提交相關就職文件佐證。 1972年9月16日,國防部普通覆判庭作出61年覆普教風字050號判決。 判決書中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尚未明確,依《軍事審判法》第208條第1項,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 本案歷經近二年延長羈押偵訊,至1974年9月5日,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63)洵侃字第4725號決定,指出李柏乘同年9月20日的第11次羈押期間屆滿後,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依《軍事審判法》第115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准予李柏乘第12次羈押期間延長2月。 9月9日,李柏乘對於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同意延長羈押的裁定結果,提出「抗告」。 9月13日,臺灣警備總部以洵侃字第4883號公文呈檢軍法部第4處判轉請裁判。 然李柏乘旋於9月18日「撤回抗告」聲請。 9月20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作出63年更字第6號判決, 指出李柏乘參加「匪黨組織」事實明確,且無其他事證證明他已脫離組織,因此認為其行為仍持續狀態,但考量他的犯情輕微, 判處李柏乘「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呈報國防部李柏乘「撤回抗告」。 9月27日,國防部軍法局核准,並公告結案。
1985年李柏乘過世。 之後,李柏乘的家屬認為,他曾遭受「不當羈押」,因此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聲請請求政府賠償。 2002年12月2日,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做出91年度賠字第74號決定, 認為「感化執行」仍屬於有罪判決。 臺南地方法院雖未找到李柏乘從「更審判決」至「開釋」期間相關資料,但依據留存資料及判決過程認為,1972年5月至1974年11月李柏乘遭受「違法」羈押。 因此臺南地方法院決定,李柏乘於「感化執行」前遭受羈押共計1295日,准予賠償其家屬。 2021年3月26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發出促轉三字第1105300082號公告, 撤銷李柏乘「有罪判決之宣告」。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王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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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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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