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長仁

林長仁(1921-),福建南安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案發時從事漁業工作,其涉嫌參加共產黨。1971年11月18日被約談。1972年2月8日交保開釋。 其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法務部調查局函稱內容暨所附相關資料所載,林長仁因涉嫌叛亂案,1971年11月18日經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約談到案,至1971年11月20日向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聲請移轉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羈押前,及1972年1月19日因羈押期滿,全案移送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審理,暫留本局三張犂招待所,配合查證作為,至1972年2月8日其保後離所前,經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至於林君經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於1971年11月20日向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處聲請移轉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羈押2個月部分,因屬檢察官之羈押,並非遭治安或軍事機關羈押,非屬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所稱之治安機關或軍事機關,故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