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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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忠(1919-),江西臨川人。 依(61)更字第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北工專教授(簡任九級),其就讀江西省南昌第二中學時,經劉國柱介紹,在南昌市參加少年先鋒隊。來臺後,由晏致瑞交閱匪書《唯物辯證法》、《大眾哲學》,並由曾昭崙介紹向傅積寬借閱《魯迅藝術學院》、《歷史唯物論》等匪書,之後在其工專宿舍分別向魏國棟等人發表頌揚毛澤東,宣傳匪建設進步、科學發達等語,並唆使張壽平出國後投匪。1970年9月8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經國防部發回更審,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8年9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郎劍萍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及請求與證人對質,原判決均未予查證敘明,且其交閱「唯物辯證法」等匪書,並頌揚毛澤東,宣傳匪建設進步,科學發達等語,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北工專教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0)遵威字第7159號、(61)更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