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仲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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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仲瑛(1920-),浙江浦江人。 依(45)典具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十軍第四十九師通信組少校組長,其隨同王學斌等至關廟偵察地形,為設叛亂指揮所預行準備。1955年5月30日被羈押。1956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6月15日特赦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郭廷亮之供述為據。惟其曾隨同王學斌等至關廟偵察地形等行為,因此難認已達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10軍第49師通信組少校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典具字第20號
    •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