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綏靖區司令部37年芳聲字軍法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爕純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第一綏靖區司令部37年芳聲字軍法判決書
  • 產製單位: 第一綏靖區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爕純、陳耀祖、陸伯明
  • 產製日期: 37011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第一綏靖區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7)芳聲字第▯▯▯▯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爕純「連續幫助以其他物品交付敵人」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陳耀祖「幫助以其他物品交付敵人未遂」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陸伯明不受理。所有開源船務竹及開源、通源2船及船上供犯罪所預備之物均沒收之。
    • 法條:綏靖區及東北九省臨時緊急軍政措施辦法第2條第5款;陸海空軍刑法第18條第1款後段、第28條;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56條、第26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9條、第60條、第70條、第64條第2項、第65條第2項、第66條前段;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5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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